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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18-08-15 18:28 发布单位: 大武口区教育体育局 浏览量: 3301 【公开】

一、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依据?

答: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教育健康发展若干意见工作分工的通知》精神,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11月7新修订)《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等要求,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对原自治区物价局、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宁价费发2006112号)进行了修订,并广泛征求了相关部门、民办学校和社会意见,出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二、《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

答:《暂行办法》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和其他民办教育机构(简称“民办学校”)。

三、民办学校收费的范围?

答:按照补偿办学成本的原则,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收取学费(或培训费,统称“学费”),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收取住宿费。

四、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民办学校收费标准的权限和范围?

答:在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实施分类管理、差别化扶持政策的框架下,结合我区实际,实行不同的收费管理模式,积极稳妥推进民办教育收费市场化改革。

非营利性普通高中和义务教育学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学校办学成本、社会承受能力、市场需求等因素进行核定;其他由非财政性资金举办的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决定。

五、有政府财政性资金投入的,以政府购买服务、公建民营等方式运行的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如何制定价格?

答:有政府财政性资金投入的,以政府购买服务、公建民营等方式运行的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应由属地教育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价格,并签订合同。

六、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民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为什么要实行成本监审制度?

答:成本监审是政府制定或调整价格的重要程序,加强和完善成本监审是价格工作定位转型的重要内容;对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监审的,不得制定价格,因此,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民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必须要实行成本监审制度,由价格主管部门成本监审机构对其教育成本进行监审。成本监审应当符合《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七、民办学校取得收费资格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暂行办法》对此作出如下规定:

(一)按规定持有教育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校园校舍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办学条件应符合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设置标准),设立独立的财务会计机构,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三)独立招生,并以民办学校名义独立颁发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八、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民办学校调整收费标准须履行哪些程序?

答: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民办学校调整收费标准前应征求学生及家长意见,公示调价理由、办学成本、调整幅度等情况,未经公示不得调整收费标准。

九、民办学校的办学成本包括哪些成本费用?

答:民办学校的办学成本包括: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学校教育和管理的正常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捐赠等非正常费用支出和校办产业及其他经营性费用支出。

十、对民办学校保持收费相对稳定提出了那些要求?

答: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机制,但制定或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应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应当在每学年或学期开学前30个工作日向学生公示。调整收费标准要广泛听取学生家长意见,向学生家长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十一、民办学校对接受学习教育的受教育者如何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答: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按学期或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其中,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普通高中按学期收费;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按学年收费。学前教育按月收费。

十二、对民办学校收取学费、住宿费外(不包括代收代管的费用)的费用有何规定?

答:民办学校除收取学费、住宿费外,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进行非法集资办学,严禁违背学生意愿组织开展融资活动,严禁收取与学生入学挂钩的费用。

十三、对民办学校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做了哪些规定?

答: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即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强行向学生收取,也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

十四、对民办学校退费作了哪些规定?

答:《暂行办法》学生入学后因正当理由退(转)学的,民办学校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给学生办理退(转)学退费手续。

学历教育:开学前申请退(转)学并经学校同意的,学校应按学期或学年退还收取的全部学费、住宿费;开学后申请退(转)学,教学进行在半学期或半学年内的,按50%退费,超过半学期或半学年的,由学校视情况酌减。

非学历教育:由民办学校根据职业教育培训特点,在开学时与学员签订书面协议确定。凡因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招生广告等原因造成学生退学的,应当退还所收取的全部费用。

学生退费时间从学生提出申请之日起计算。开学时间从正式上课(含教学计划内的军训课程)之日起计算。学生因故休学的,休学期间民办学校不得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十五、对民办学校收费公示有哪些要求?

答:民办学校应执行收费公示制度,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在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对经济困难学生减免费政策等相关内容,并同时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遇有政策调整或其他情况变化时,学校要及时更新公示的有关内容。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十六、民办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执行哪些资助政策?

答: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应写明学校性质、办学条件、收费项目和标准。民办学校对经济困难学生有学费减免规定和其他救助办法的,应在招生简章中明示。

民办学校应完善对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要建立相应的资助政策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学习和生活上的困难,保证他们不因经济原因而中断学业。建立“绿色通道”制度,高等学校(含高职)、中职学校对被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再根据学生家庭困难情况采取“奖、贷、助、补、减”等不同的措施予以资助。

十七、对民办学校收费的用途有何规定?

答: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

十八条、对民办学校价格违法行为作了哪些规定?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1.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民办学校不按规定审批权限报批收费的;

2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

3.收取与学生入学挂钩费用的;

4.强制保险和强制代购学生用品的;

5.不按规定退还所收费用的;

6.不执行收费公示制度的,

7.跨学年(期)预收费用的;

8.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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